修 二、修習「進修英文」課程者須具備以下資格:
(一)97學年度(含)後入學學生。
(二)在校期間須至少已參加1次英檢考試,而考試成績未達其系(所)畢業門檻標準。
(三)限大二(含)以上學生及碩士班學生修習。
三、 105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5年8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程序:請進入校務資訊系統→學生資訊系統→輸入學號及密碼→D.2.5.05證照(含英檢)維護,於此系統維護資料完畢後將申請表印出,並檢附英檢考試成績單影本送繳語言與文化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