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生物科技學系學生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章程修訂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
章程修訂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章程修訂3.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
章程修訂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章程修訂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
章程修訂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
章程修訂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壹章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為「高雄醫學大學生物科技學系學生會」,於九十五學年
度正式成立。簡稱「生技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100號第一教學大樓十樓
第三條:本會係以謀求系上學生之福利,連絡本系師生情誼,爭取本系最高榮
譽為宗旨。
第貳章會員
第一條:凡高雄醫學大學生物科技學系且有繳納學年會費之在學學生均為本系之當然會員,本系畢業之學生均屬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二條:凡本會之會員均有繳納學年會費之義務,自101屆起於大一入學支付2000元整,大三上學期起每學期500元整,總額4000元整。
※學代補註 : 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另尋方案分期付款。
第三條:凡本會之當然會員均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會長之選舉罷免、修改本會章程之義務與權利。
第四條:生物科技系學學生會對外代表生物科技系全體,故仍賦予本系但非會員者選舉罷免之義務與權利。
第五條: 關於轉學/系之退/繳費之相關事宜 (大二/大三轉出退1000;大二轉進酌收1500)需本人向總務長提出,並於轉出後開學兩個月內辦理
第六條:新生入學後得依其意願分派至系會各組,若該組額滿則以順位或抽籤方式決定。
第七條: 大一至大四系會費繳清者,且繼續在高醫就讀生技系碩班,參加系上活動或代表系上參加比賽,照常輔助。
第叁章 會長
第一條:本系二、三年級會員方可擔任會長。
第二條:本會會長對內統籌本會幹部相關工作,對外則完全代表系會。
第三條:本會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本會會長經幹部二分之一同意後,有權撤換任何行政幹部與活動負責人。
第五條:當本會會長職權暫時凍結時,為維持本會一切事務正常運作,應由副會長擔任代理會長一職,職權與會長相同,唯內閣不得改組。
第六條:代理會長之任期乃至當屆會長原訂任期結束。
第七條:被罷免之會長不得再擔任本會任何幹部。
第肆章 組織
第一條:本會設置行政幹部會,負責本會行政工作;另設置學生代表委員會,
簡稱學代會,負責監督行政幹部會。
第二條:行政幹部會採內閣制。
第三條 :會長以下設置秘書組(祕書長一人,負責重大會議紀錄與協調各組活動公文進度)、活動組、美宣組、總裁組、公關組、體育組、資管組、文書組(負責協助完成各組須交與學校之公文)、輔導組(輔導長一人,負責管理傳承資料庫、各項生涯規劃講座舉辦)、系務諮詢組(含系務委員三人,提供各組決策建議)
第四條:本會會長任內,得視情況增減或修改行政組織編列。
第五條:學代會職權如下:
第六條:學代不得兼任系幹部會組長及其以上職務。
第七條:學代會之組織架構由學代會章程規範之。
第伍章 會議
第一條:本會會員大會(簡稱系大會)由本會會長召開,大會主席亦由本會會長兼任。
第二條:系大會須經本會之當然會員二分之一出席,方為有效會議,否則視為無效會議,應另行擇期召開,直到本學期結束為止。
第三條:系大會於每學期期初舉行定期會議,報告本年度計畫。期間本會會長可視情況召開臨時大會,且於每次會議前邀請系上師長參與系大會之召開。
第四條:系大會後一週內,應公告所有決議於系會公佈欄以及各班班版。
第五條:行政幹部會由會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兩次,以維繫幹部之間感情。
第陸章 經費
第一條:凡本會之當然會員之會費、校友基金、校方補助及本會辦活動所得的盈餘,皆視為本會會費來源。
第二條:本會任何經費之運用若非經由學校補助則需事先編列預算,經學代會審核同意後生效。
第三條:會費收取可徵酌情形增減,並由學代會同意後公告之。
第四條:凡本會一切經費運用,應檢附收據或發票,並由當事人簽名備查。
第五條: 考量到交接問題,迎新(包含迎新茶會和迎新宿營)以及畢業茶會,系會將固定每年按比例補助,超過的花費,迎新由二年級全體自行分擔,畢業茶會則由三年級全體自行分擔。
補助方法:
受補助系級之系會費繳交比例 |
補助金額 |
20% |
兩千五百元整 |
40% |
五千元整 |
60% |
七千五百元整 |
80% |
一萬元整 |
※畢業茶會補助以人頭計算,以補助金額除以繳交系費會大三成員人數發放,未繳交系會費者須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第六條:在系學會列出的預算表中,倘若列有絕對必要性之預支款項,並且此款項有2/3以上之系學會幹部表決通過,則可立即使用”臨時預備金”,以先行支付,之後再憑單據證明,實付實銷;則其餘之非必要性預算款項必須先交付學代會審核通過才能運用。
第七條:每學年全體系幹部之慶功宴,由系會不定補助,以新台幣二千元整為 上限,需經學代會審核得發放。
第八條 : 各盃賽於系會費達二萬元以上始得提供參賽會員十五人加隨隊兩人共十七人,補助每人新台幣一百元整,如遇特殊狀況可將預算報請學代會核定臨時補助辦法。
第柒章 選舉與罷免
第一條:凡本系一至三年級在學學生均有參選本會會長資格。
第二條:凡本系之當然會員均有投票資格。
第三條:於每年四月最後一週報名參選,五月第一週政見發表,五月第二週完成選舉,並在五月底前在學代會見證下完成交接手續。
第四條:會長參選人應提出副會長人選一人,共同參選。
第五條:選舉採用公平、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原則。
第六條:正副會長選舉投票率須達全系人數二分之一方為有效選舉
第七條:正副會長選舉投票,其總同意票應達確實投票數二分之一,取其高票者當選。
第八條:應在四名非當屆學代會成員(二年級、三年級各兩位)之監督下,由學代會長開票,完成開票作業。
第九條:新舊會長交接,於新任會長選出後兩週內完成。
第十條:本會會長若有失職或是不適任,由學代會認定並提罷免案,暫時中止系會長一切職務。一週內由代理會長辦理罷免選舉,投票率須達五分 之三,同意罷免者須達二分之一,罷免案通過。若罷免未通過,則會長立即恢復職務,代理會長一職宣告無效。
第捌章 補選
第一條:若發生無人當選或是登記參選日期截止後無人參選,選舉委員會則行公告,於兩週內進行第一次補選,參選資格同第柒章第一條。
第二條:若第一次補選仍然無法選出下屆正副會長,則一個半月內由選舉委員會辦理第二次補選。
第三條:若第二次補選後仍然無法選出下屆正副會長,則系會於選舉結束後兩週內完成系會財務清點,將系產清單及系費存摺印章交由學代會保管,並舉行臨時系大會說明。
第四條:暫代任之會長、副會長總辭後、應暫停系會活動,其餘學生活動由學代會代理。
第玖章 章程創制與修改
第一條:本章程之修改及創制須由本系會員20人連署,送交至學代會提案,經學代有效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且交由行政幹部會編定完成,經本會會長公告系上佈告欄以及各班班版,一個月後始生效。
第二條:若學代會未再兩週內召開會議審核提案,則視為學代會否決。